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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友副院长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解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12-04 作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来源: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11月27日,学院副院长石佳友应邀到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以“人格权与人权”为题为该院学生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本次讲座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

下午三点,讲座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中式模拟法庭准时开始。石佳友副院长开门见山地为现场学生介绍了人权和人格权的历史渊源。他表示,在一般观念中,人权是公法权利,约束的是国家;而人格权是私法权利,约束的是个人。两者看似毫无关联,但人格权在19世纪末期后的成型,无疑受到了人权理论的启发,两者涉及的范围也有交叉。法国Perreau教授于1905年的论述便可证实这一观点。

接着,石佳友副院长承接上文论述了公法与私法界限的消解。他指出,公法和私法的价值基础是统一的,“私法的非政治性”论断也已经过时。相反的,公法与私法间显现出交互参照,交互指涉的“互文性”。一方面,公法中逐渐引入了私法的契约机制,另一方面,私法在权利冲突时也广泛运用公法的比例性测试,私法作为法律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政治上不可能是中立的。石佳友副院长通过人权的民法化,人的尊严的争议等问题,以《魁北克民法典》和《魁北克人权宪章》为例,论述了人权与人格权的司法互动。虽然二者分属私法和公法两个领域,但司法互动极为密切。二者统一于对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的司法保护目的之下,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

综合人权与人格权之间互动关系带来的相互影响,石佳友副院长针对中国民法典提出了一点启示:未来中国的民法典可以在其序言或者第一条中,以明示的方式直接援引“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宪法条款。最后,石佳友副院长引用Gert Briiggemeier的话,劝解大家在面对民法宪法化的进程中,不必太过怀念民法理性和确定性,有意识地引入不确定性,拥抱一个不同以往的“语境化”的民法。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新军教授对讲座进行总结,并从自己的理解提出了想法。在师生提问环节之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幕。

(编辑: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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