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6-2017学年校办字81号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经2016-2017学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的要求,特设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评定对象原则上为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中非在职人员、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中非在职人员、未办理入伍手续的硕士国防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办法另行制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专业学位研究生交纳的学费等经费,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额度,由各学院参照学术型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发放等级、金额,自定发放比例,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不得低于可参评对象的50%。如最高发放标准超过每年每人12000元的,高出部分另设为学院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获得资格和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初步确定。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初开始评定,一般于开学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评定时需综合考虑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等因素。
第十条 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布比例,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分布比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学院自行制定。评定标准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院和导师对其的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处分已解除的除外)、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由于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名额分配、申诉裁决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本学院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学院应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在录取阶段进行。各学院在录取阶段按照既定名额初步确定获得不同级别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评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各学院应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评定结果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4周内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8周内对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定,并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后,研究生院将当年学业奖学金信息报送财务处。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五)研究生缴纳学费后,财务处于11月30日前依据研究生获奖等级和金额,一次性将学业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13-2014学年校政字11号附件)同时废止。